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