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