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