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携带入境的枪支,不得携带出所在的驻华机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