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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枪支的运输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 第三十一条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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