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别管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