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七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不得超过限额制造民用枪支,所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不得自行销售。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应当在配售限额内,配售指定的企业制造的民用枪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