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