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相关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村民。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