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本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本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