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七十七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有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或者有被盗抢嫌疑的,或者利用假资料、假证明等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滞留机动车和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做记录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