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拒绝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车辆管理所的工作人员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车辆管理所上级部门的有关人员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车辆管理所的工作人员非法给他人提供牌证或者为他人非法取得牌证提供便利的;
车辆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