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七十四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修改、涂抹、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