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以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或者丢失为由,骗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收缴骗领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