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并不得倒置;
临时行驶车号牌放置在机动车前风挡玻璃内侧,无驾驶室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
除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试验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使用统一的固封装置固封。
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并不得倒置;
临时行驶车号牌放置在机动车前风挡玻璃内侧,无驾驶室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
除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试验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使用统一的固封装置固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