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