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共同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并交验车辆: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