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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由公安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登记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种类、式样、各类登记文书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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