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有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或者有被盗抢嫌疑的,或者利用假资料、假证明等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滞留机动车和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做记录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