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六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消灭时或者抵押的机动车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共同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抵押: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