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完毕后持下列资料,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车辆: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修理厂出具的证明;

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负责更换整车的制造厂出具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检验车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登记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