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机动车获得方式;
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过户登记的日期。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机动车获得方式;
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过户登记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