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