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