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