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