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