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