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