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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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