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被引用 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1993)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