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