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