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