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