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