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