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