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