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

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

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

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