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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第九十一条 期货结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九十二条 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十三条 期货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是结算参与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 第九十四条 期货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十五条 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其业务规则中规定结算参与人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违规违约处理制度、应急处理及临时处置措施等事… 第九十六条 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建立流动性管理制度,保障结算活动的稳健运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适用于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和经批准从事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业务的证券结算机构。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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