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