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对公民提交的出入境通行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非边境地区公民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属工作单位核实。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