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非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导游证;

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