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