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