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