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六章 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第三十三条 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航空器、船舶的安全运行造成危害时,必须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