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六章 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第三十二条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