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章 频率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频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遇特殊情况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