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频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第二十三条 指配和使用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时,管制区域内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管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